| 一、不同之处
作为具有金融属性的投资新品种,黄金具有存量大,产量小,衍生品化,稳定性比较好等自身的特殊性,与其他商品期货品种相比具有以下不同点。
1、 保证金方面
黄金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比其他品种比偏高。首先,其最低保证金比例为合约价值的7%,比铜、铝、锌及天然橡胶合约的最低保证金高也两个百分点;其次,相同持仓水平下,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调整幅度大于其他有色金属。再次,在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的调整幅度也高于其他有色金属。因为黄金流动性大于其他有色金属的特点,通过增加交易持本,有助于防范由于流动性过高而引起的泡沫。
2、 涨跌停板方面
黄金期货合约中每日最大波动限制为±5%,而铜、铝等有色金属品种的价格波动限制为±3%。连续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时的每日最大波动是D1,D2,D3天分别为5%,7%,7%。
3、 交易月份方面
黄金期货交易月份为每年的1月至12月。日本东京交易所的交易月份为每年的双月,纽约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月份则是当前月及随后两个月,23个月内的2月、4月、8月和10月,以及60个月内的6月和12月。
4、 交割方面
自然人客户不能进行实物交割。黄金期货交割细则中增加了自然人客户持仓不允许进入交割月的规定。如果自然人客户确实需要购入现货黄金,可以通过银行或现货市场等渠道及方式实现。
二、重要规定
1、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自然人客户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应当调整为0手。进入交割月后,自然人投资者不允许新开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持仓直接由交易所予以强制平仓。
2、法人投资者投机头寸进入交割月最大持仓为30手。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法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数倍;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法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数倍,新开仓、平仓也应是3手的整数倍。 |